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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为工程造价争议。而在诉讼或仲裁法式中,为确定真实的工程造价,往往需要委托举行司法判定。本文通过一起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简要叙述关于工程造价司法判定的看法。
案例1、2003年,某信息网络公司("信息网络公司")与某通信工程公司("通信工程公司")签订施工承包条约,由通信工程公司承包通信线路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据实结算。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造价发生争议,配合委托A造价咨询公司举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论为约2300万元;审计结论作出后,通信工程公司不予认可,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法院起诉,要求根据结算陈诉造价(约2850万元)支付工程余款约600万元。2、一审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争议较大,法院委托B判定机构举行造价司法判定。B判定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工程量现场验证,但通信工程公司拒差别意,B判定机构向一审法院表现由于不能现场验证,无法举行判定。
一审法院又委托C判定机构举行判定。C判定机构参照A造价咨询公司所举行的现场验证记载,开端认定工程造价约为2400万元;但由于通信工程公司猛烈阻挡,随后又将判定结论修订为约2700万元。
一审法院以C判定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讯断信息网络公司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450万元。3、信息网络公司不平一审讯断、提起上诉。笔者作为其二审署理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本案应当对工程造价举行重新判定,理由主要为:C判定机构判定所依据的主要质料(签证)是虚假的、判定历程违反了从约原则、判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矛盾。
二审法院依申请委托D判定机构重新举行造价司法判定,判定结论为约2300万元,并依此讯断信息网络公司应向通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约50万元。工程造价司法判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判定治理问题的决议》("《决议》")划定"司法判定是指在诉讼运动中判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举行判别和判断并提供判定意见的运动。
"在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中,在发承包双方未就工程造价告竣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都市委托司法判定机构举行造价司法判定。2、对于司法判定结论,大多数情况下,案件当事人一方甚至各方均会提出异议,这种异议并不一定导致判定结论不被接纳。但在特殊情况下,司法判定结论也可能被推翻、并依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判定。
《人民法院司法判定事情暂行划定》第十四条划定的切合重新判定的条件包罗:判定人不具备相关判定资格的、判定法式不切合执法划定的、判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判定质料有虚假,或者原判定方法有缺陷的、判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判定结论有持差别意见的、同一案件具有多个差别判定结论的、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判定人准确判定因素的。《司法判定通则》第二十九条划定的重新判定条件包罗:原司法判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判定执业资格的、原司法判定机构超出挂号的业务规模组织判定的、原司法判定人按划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判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正当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执法划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判定的其他情形。3、前述案例中,由于信息网络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施工历程中所形成的签证等资料是虚假的、不能作为判定依据,但C判定机构依然以该等虚假资料为依据举行判定,这是其司法判定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导致其判定结论与A造价咨询公司结论存在显著差异的基础原因。另外,C判定机构在判定历程中,没有接纳发承包双方在《施工承包条约》中所约定的结算规则,而是根据判定其时行政治理部门的划定套用尺度定额举行判定,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判定中的从约原则。
二审中,法院委托重新判定后,D判定机构尊重当事人的条约约定,而且摒弃虚假的施工签证,举行现场验证,并以现场验证工程量为准得出判定结论。尤其是现场验证历程中,信息网络公司努力配合,在数十公里长的施事情业面开挖了数百个验证点,历时达三个月完成现场验证事情,使D判定机构取得了大量准确的数据,从而保证了判定结论的客观性、权威性,最终获得法院的认可。
工程造价司法判定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应对1、判定机构良莠不齐,要重视选定司法判定机构的环节。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执法依据及行业规范尺度庞杂,而且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现在正处于发承包方式、工程计价方式转型期,多种发承包方式、多种计价方式并存,这些因素都要求判定机构和判定人员不仅要有理论功底,更要具备富厚的实践履历。而一旦选定造价司法判定机构,无特殊情况基本不行能变换。
因此,在选定司法判定机构前,一定要争取可供选择的判定机构均应具备须要的判定能力。2、防止判定机构突破条约约定。判定机构举行造价判定时,有可能置当事人的条约约定于掉臂,另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其它尺度,其判定效果一定泛起偏差。
所以在判定历程中,一定要增强与判定机构的相同,要求其遵守从约原则;须要时,可以通过法院明确判定原则和依据。3、对判定结论开端意见一定要仔细研究,准确、详细、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一般在造价司法判定中,判定机构会首先出具一份开端判定意见,供各方提出意见,并凭据各方意见调整后出具正式判定意见。
因此,在判定机构出具开端意见后,一定要举行仔细的研究,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有理有据地提出意见,准确地表述异议。这项事情,往往会对判定机构的正式意见形成较大影响。以上仅是笔者在办案历程中,就工程造价司法判定问题的一点大而化之的感受;每个案件的详细情况千差万别,每次的造价司法判定都可能有意外发生。
对于详细的案件,要凭据其特点灵活应对造价司法判定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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